指导方针,使过程尽可能合议和建设性

主编的指导方针

  • EiC应将审稿人的意见完整地发送给作者,除非其中包含冒犯性或诽谤性的言论。
  • EiC应该寻求承认审稿人对期刊的贡献。
  • 监察委员会如怀疑有不当行为,或接获不当行为的指控,有责任采取行动。这项义务适用于已发表和未发表的论文。
  • EiC不应该简单地拒绝可能存在不当行为的论文。监察委员会应首先向涉嫌行为失当的人士寻求回应。如果他们对回应不满意,他们应该要求相关的雇主、机构或一些适当的机构(可能是监管机构或国家研究诚信组织)进行调查。
  • 监察委员会应尽一切合理努力,确保对指称的不当行为进行适当调查;如果这种情况没有发生,编辑者应该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坚持获得解决问题的办法。
  • EiC应该鼓励并愿意考虑对发表在其期刊上的工作提出有说服力的批评。
  • 被批评材料的作者应该有机会做出回应,报告负面结果的研究不应该被排除在外。
  • 监察委员会应迅速回应投诉,并确保不满意的投诉人有途径进一步提出投诉。